申请人:东莞蒸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2310号“百草熏蒸梦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检验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草熏蒸梦香”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