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6171号“水滴快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05574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56185号“水滴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32191号“水滴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23464号“水滴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四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部分引证商标既可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599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已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处于我委驳回复审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设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水滴”,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部分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