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99956号“施华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897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7432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187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9165号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314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撤回注册申请,上述撤回申请已生效。综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