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海棠花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亨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1979号“熠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第20977953号“熠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均为“熠美”,两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