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晟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9213号“久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81940号“JIUMU及图”商标、第7727310号图形商标、第8740641号图形商标、第7457790号“九朝装饰及图”商标、第4599399号“九及图”商标、第1145991号“九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