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汤莹
申请人因第6525542号“列奥纳多.达芬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977号决定,于2017年09月0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最早于2002年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达芬奇”系列商标。“里奥纳多.达芬奇”和“列奥纳多.达芬奇”商标源于著名意大利画家“达芬奇”,指代的人物相同。2、申请人“里奥纳多.达芬奇”和“LEANARDO DA VINCI”互为中英文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申请人将其授权给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属于其“L&D”名下的系列品牌。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L&D”系列品牌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将“L&D陶瓷”与“里奥纳多.达芬奇LEANARDO DA VINCI”或“里奥纳多.达芬奇”、“LEANARDO DA VINCI”做上下、左右排列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述,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2、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L&D陶瓷LEONARDO.DA.VINCI 里奥纳多.达芬奇”、“唯美L&D陶瓷”、“L&D陶瓷”、“L&D瓷砖”、“L&D”品牌所获荣誉及相关认证证书;
3、第5444689号“里奥纳多.达芬奇”商标、第7236437号“Leanardo Da Vinci”商标注册证;
4、申请人授权“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使用第5444689号、第7236437号商标的授权书及第5444689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实体店店面照片;
6、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与部分经销商签订的区域经销协议;
7、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同广告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开具的发票、电汇凭证以及实际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0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19类“树脂复合板;非金属天花板;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砖;建筑用嵌砖;非金属地板砖;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0年05月14日。
2、被申请人在第19类“砖;建筑用嵌砖;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曾注册有第5444689号“里奥纳多·达芬奇”商标,现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证据4申请人与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向商标局报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随附了多份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所获的荣誉证书、合作协议、实景照片等,但上述证据均指向申请人的第5444689号“里奥纳多·达芬奇”商标、第7236437号“Leanardo Da Vinci”商标以及其“L&D”商标,均未出现本案复审商标“列奥纳多.达芬奇”。仅凭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亦无法以“里奥纳多·达芬奇”商标的使用材料视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