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汪潮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柯岩
申请人因第6496120号“口头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261号决定,于2017年09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3年09月27日至2016年09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2、店面照片、宣传册、菜单等;3、发票发售单;4、销售单。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昆明瑞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01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酒吧;茶馆;饭店”服务上。2009年12月01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证据1仅有房屋租赁合同,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履行;证据2店面照片及宣传册、菜单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服务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3仅为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发售单,在缺乏对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实际交易的项目及是否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4销售单为自制销售凭单,缺乏公信力,且食物采购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所述,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