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2376号“龙胜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龙胜LS”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