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方先进电子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日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88171号“风火轮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075号决定,于2017年09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不予撤销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用接口;2、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用接口、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关于“风火轮、计算机用接口、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的搜索;2、原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我委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原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网页截屏;2、采购合同、销售合同;3、收据、送货单。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电话机;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电子监听仪器;计算机用接口;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日程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2018年06月13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现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方先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用接口;2、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两项商品。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网页证据,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证据2的合同缺乏具有公信力的凭证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3收据、送货单系自制证据,缺乏公信力,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亦不足以据之证明证据2各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用接口、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用接口、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