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2939号“吉林大学JILIN UNIVERSITY•CHINA194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吉林大学JILIN UNIVERSITY•CHINA1946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52348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