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荣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5358号“嘉燕 燕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嘉燕 燕坊”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94086号“燕凤堂YANFENGYANG及图”商标、第21688819号“宴紫堂及图”商标、第20827732号图形商标、第8966794号“美艳人及图”商标、第8132392号“德豊纯正及图”商标、第35396号“燕牌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