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颂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9614号“物生物 REL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9015074号“物生物 REL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物生物 RELEA”与引证商标“物生物 RELEA”文字组成相同,仅字母“E”的表现形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