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建和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7809号“福大六 LUKTAIF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5103A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14241号“福 六福珠宝 六福珠宝 国际演绎 LUKFOOK JEWE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福大六”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六大福”,其与引证商标一“六福”、引证商标二“六福珠宝”、引证商标三“六福”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六福珠宝”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