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雨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2812号“陌上春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22149号“陌上春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2490号“山水牧歌 陌上春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含义不同,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陌上春树”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陌上春秋”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