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88599号“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润达制药 RUNDA及图 25288599

阅读:166956 2018-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88599号“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00660号“RYERSON及图”商标、第12700069号“润达 R及图”商标、第18912115号“润达…

  申请人: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88599号“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00660号“RYERSON及图”商标、第12700069号“润达 R及图”商标、第18912115号“润达农牧RUNDANONGMU及图”商标、第12897677号“润康普瑞 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询价;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文秘;样品散发;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润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询价;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文秘;样品散发;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88599号“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润达制药 RUNDA及图 252885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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