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沪深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216369号“沪深控股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17642号“神火集团SHENHUO GROUP及图”商标、第19562037号“多乐融duolerong.com及图”商标、第18145609号“申万宏源SHENWANHONGYUAN及图”商标、第13914974号“沪深300指数”商标、第6482256号“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212333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