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桓台万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9766号“阿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04557号“阿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且引证商标到期未续展。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资料、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5月27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灭菌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消毒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