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广振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96158号“神舟军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神”、“舟”、“军”、“航”的释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神舟军航”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