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佳巧日用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10644号“艾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85473号“艾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增白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艾医生”构成,仅字体存在细微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