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68110号“一家亲深夜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家亲深夜食堂 25868110

阅读:14251 2018-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融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8110号“一家亲深夜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32247号“一家亲及图”商标、第14060211号“一家亲”商标、第14573776号“一家亲”商标、第248401…

  申请人:广东融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8110号“一家亲深夜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32247号“一家亲及图”商标、第14060211号“一家亲”商标、第14573776号“一家亲”商标、第24840196号“老友 一家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一家亲深夜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一家亲”以及引证商标二、三文字“一家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68110号“一家亲深夜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家亲深夜食堂 258681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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