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合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32023号“RIVERB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局引证的第21017719号“riverb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申请人公司网站及关于“RIVERBED”网页报道公证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经初步审定,其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IVERBED”与引证商标“riverbed”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