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翔跃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0005号“J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78509号图形商标、第14070687号“晶宇橡塑JINGYU J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石棉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JY”,该商标虽经过设计,但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