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DERICA MORETTI S.R.L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0310号“Federicamoret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推广使用,已取得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60231号“Federico Moretti SINCE 198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其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网页打印件;产品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Federicamoretti”,引证商标为“Federico Moretti SINCE 1989”,两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