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66901号“任性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932254号“任性”商标、第16137181号“任性付”商标、第20042570号“任性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双方已达成共识,其将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的声明。申请商标若不能获准注册将对申请人、消费者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原申请人名称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向我委提交了经公证的同意书,该同意书显示商标局驳回引证的所有人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但消费者对该同意书并不知晓,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