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雅信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69277号“雅信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就“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炉;烹调器;电暖器;电炊具;冰箱”商品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7231号“雅信Y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42571号“雅信YA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二、商标局引证的第18853803号“雅信Y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雅信尚品”商标的恶意摹仿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消费者能够轻易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合同、货运单、发票、产品照片、宣传页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雅信”,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烹调器、电暖器、冰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