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仟湖鱼业集团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1799号“御龍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40514号“御龙殿 YULONGDIAN Y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经查,申请商标处于无效状态,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5379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御龍殿”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御龙殿YULONGDIAN”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植物培养箱;室内水族池;水族池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植物培养箱;室内水族池;水族池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