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邱凤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小艳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36572号“赛博特 Saibo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762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4月6日止,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复审商标已失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