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33548号“一杯茶.叹世界ONE CUP.ON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杯茶.叹世界ONE CUP.ONE WORLD 26833548

阅读:120920 2018-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袁洪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3548号“一杯茶.叹世界ONE CUP.ON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袁洪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3548号“一杯茶.叹世界ONE CUP.ON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图片及店面图片;百度百科检索;产品销售记录及点评。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识别,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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