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贵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65667号“玫瑰小镇town of ro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32834号“玫瑰小镇ROSETOWN”商标、第8311650号“玫瑰小镇”商标、第14409433号“玫瑰小镇”商标、第14409477号“玫瑰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23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化妆用玫瑰油、口香水、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洁肤霜(化妆品)、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洁肤霜(化妆品)、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洁精、化妆用玫瑰油、口香水、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