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鞍山小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058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5107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6726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理念;公司简介;荣誉证书;宣传报道;销售情况等。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标上的注册,故商标局在“网络通讯设备”商标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