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运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6016号“运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31929号“韵然及图”商标、第21352693号“运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权利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产品及其包装照片、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页及发票、注册证、阿里巴巴合作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医生用镜、阴道冲洗器、冲洗体腔装置、悬吊式绷带、矫形用物品、医用带九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运加”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组合“运柒”及图形组合而成,“运加”与“运柒”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两商标的图形在构成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亦较为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九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理疗设备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理器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