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海纳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2978号“巴博士 BAB0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58011号“RZBC及图”商标、第9042637号“RZBC及图”商标、第8902717号“金禾集团 RZBC及图”商标、第15901446号“金禾集团 RZBC及图”商标、第15858067号“RZBC及图”商标、第9042687号“RZBC及图”商标、第20033896号“巴博士汽车咖啡”商标、第4371577号“巴比博士”商标、第4338661号“巴比博士 BARBQ BO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巴博士”与引证商标七汉字组合“巴博士汽车咖啡”、引证商标八汉字组合“巴比博士”、引证商标九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巴比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