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19384号“阿尼优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阿尼优佳”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43305号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上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