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37100号“汇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汇田 26037100

阅读:41174 2018-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巧家县汇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37100号“汇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特征,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80884号“汇田家 HUITI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

  申请人:巧家县汇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37100号“汇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特征,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80884号“汇田家 HUITI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汇田”文字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037100号“汇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汇田 260371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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