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93175号“SIN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NON 19393175

阅读:66219 2018-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思能燃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2日对第19393175号“SIN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思能燃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2日对第19393175号“SIN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一旦投入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2、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展会宣传材料;

  3、商业合作协议;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参加公益活动资料;

  5、行政处罚材料;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源于被申请人字号,属于臆造词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早于2005年注册了第3724590号“施能 Sinon”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前述商标的延伸保护,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公司网页;2、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3、“SINON”燃烧系统操作说明书及产品图片;4、杂志宣传及合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磁线圈;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控制板(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5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用具;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用具;教育用具及仪器;存在探测器;液面、耗电和煤气泄漏指示器;温度指示器;温度调节器;闪光信号灯(夜明信号);探测器;电气监视设备;导电、配电、变电、蓄电、电流调节或电流控制用具、仪器和设备;电缆;控制板”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第3724590号“施能 Sinon”商标由广州施能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5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汽加热设备气阀;加热元件;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热气装置;实验室燃烧器;加热装置;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蓄热器;氢氧燃烧器;煤气管道用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许可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

  我委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SINON”,引证商标为字母组合“simon”,两商标在呼叫及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控制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是涉及“施能Sinon”标识的使用,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通过使用产生区分性,不会造成混淆。被申请人所述第3724590号“施能 Sinon”商标获准注册与本案争议商标所使用商品不同,标识亦有区别,前述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393175号“SIN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NON 193931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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