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85592号“豫银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豫银鸽 24485592

阅读:48695 2018-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5592号“豫银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经核准注册“银鸽”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是对其品牌的全面保护。“银鸽”是臆造词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局引证的第19662682号“豫…

  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5592号“豫银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经核准注册“银鸽”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是对其品牌的全面保护。“银鸽”是臆造词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局引证的第19662682号“豫银鸽”商标(第1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不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在生活用纸、新闻用纸、书刊用纸等商品上,在消费者当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签订的经销合同、申请人及其“银鸽”商标的宣传和使用以及所获荣誉、受保护记录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16类“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和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材料更新、样品散发、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18年8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12期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豫银鸽”与引证商标“豫银鸽”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申请人所称“银鸽”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手帕、卫生纸、纸巾、纸制洗脸巾、卸妆用薄纸、抽屉用衬纸(有或没有香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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