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鸿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4016号”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天坛”为原型设计出的图形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85157号“京成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3399号“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88477号“京汇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仍可识别为由汉字”京“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汉字“京”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