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139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413957

阅读:151915 2018-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3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极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90325号“JIXIA ST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4535号“…

  申请人:华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3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极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90325号“JIXIA ST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4535号“联润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法律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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