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蔻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8414号“Cosy Z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38269号“COZY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osy Zing”与引证商标“COZY KING”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皱霜、洗面奶、牙膏、香精油、洗洁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