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0787号“万国匠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万国”系列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万国”、“匠心”不存在造成不良影响的含义。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案件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中文“万国匠心”构成,其包含的“万国”易被理解为多个国家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