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泰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50150号“吃鸡 CHICKEN DI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内在显著性,商标局驳回决定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贵委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吃鸡 ”原指玩家在游戏《绝地求生:大逃杀》中取得第一后出现的台词,后成为网络流行语,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