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百富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7585号“百富丰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0963号“merquinsa及图”商标、第293959号“双联牌及图”商标、第5425002号“霍布逊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