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62125号“PATAGONIA FIL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7538419号“巴塔哥尼亚PATAGO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案件审理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申请材料;申请人官网信息、在先商标信息及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盒式录像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PATAGONIA FILMS”,引证商标为“巴塔哥尼亚PATAGONIA”,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