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脚之梦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4462号“COZYCHIC BAREFOOT DRE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43610号“COZYC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另一件商标已经获得初步审定。且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转让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OZYCHIC BAREFOOT DREAMS”,引证商标为“COZYCHIC”,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