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春平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8893号“优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372148号“优邦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613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