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90361号“乐享美居 Enjoy Merc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享美居 Enjoy Mercure及图 25090361

阅读:174037 2018-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德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德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0361号“乐享美居 Enjoy Merc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10511号“乐享家”商标、第13875765号“乐享家”商标、第11782278号“乐享…

  申请人:珠海德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德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0361号“乐享美居 Enjoy Merc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10511号“乐享家”商标、第13875765号“乐享家”商标、第11782278号“乐享e家”商标、第23803355号“乐享宜居lexiangyiju及图”商标、第16613528号“乐享用车”商标、第14533731号“乐享新能源zeversolar及图”商标、第13495678号“享乐”商标、第18792813号“安馨之家ANXIN FAMILY及图”商标、第24114180号“安维通及图”商标、第25064496号“安银智家 ANYIN SMART HOME及图”商标、第21476439号图形商标、第20055462号“适宅 SEETRY及图”商标、第20788831号“好师傅HAOSHIFU及图”商标、第24251606号“翰府齐家 置家顾问•居家管家 HANFUQIJIA HOME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14490397号“環太管家 聯邦 AFHS UN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十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由我委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二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修保险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干洗”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推土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乐享美居”、英文“Enjoy Mercure”及图形所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乐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090361号“乐享美居 Enjoy Merc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享美居 Enjoy Mercure及图 250903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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