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春平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0747号“优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993993、3993991号“优邦YOB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