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春平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8195号“优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52897号“优邦优品”商标、第18971742号“优邦管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优邦”,引证商标一为“优邦优品”,引证商标二为“优邦管家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优邦”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