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世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识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15350号“GI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40185号“CIMO”商标、国际注册第1075493号“GI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含有“GIM”的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眉毛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由字母“GIMO”及图形组合而成,但是,申请商标所呈现的表现形式亦容易被识别为由字母“GIM”及由猫咪和圆圈组成的图形所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字母“GI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可以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