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佩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0609号“SH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804981号“SHAR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625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